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6:47

歷史法規

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
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
第 7 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關於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 16 條
本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成之。
所務委員會之召開,應依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