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08

歷史法規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
一、為落實受刑人配轉業制度特依據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及
    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遴選對象:(符合下列要件)
(一)刑期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在七年以下執行已逾六分之
      一者。
(二)所犯非殺人、搶劫、搶奪、盜匪、強盜、槍砲、家庭暴力及兒童性
      犯罪者。
(三)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判中。
(四)非因撤銷假釋入監執行。
(五)身體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六)無參加幫派者。
(七)平時恪遵監獄紀律。
(八)未受保安處分之宣告。
(九)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紀錄。
(十)監外作業受刑人之調用,應由調用單位主管,依上列要件規定辦理
      遴選並取得保證書(保證人以最近親屬或家屬為限),經簽奉  典
      獄長核定後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調用。
三、配置名額:3 ~5 名。
四、工作項目:環境清潔。
五、作業範圍:本監行政大樓、招待所等。
六、作業時間:辦公時間內。
七、勞作金依視同作業辦法辦理之。
八、本新增訂之作業要點提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定訂生效日期,函頒
    及副知法務部法規委員會,並於 5  日內資訊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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