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16:22

歷史法規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一、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法務部
    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預約接見,依本要點行之。
二、收容人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一般接見及遠
    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
三、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
    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遠
    距接見者為限。
四、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十五時截
    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前一日截止。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之案件,各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於上班日下午十六
    時後進行審核。
五、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手續如下:
(一)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
      1.採網路預約登記者,須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
      2.採電話預約登記者,應依附件所載流程申辦。
(二)申請人完成預約手續後,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
      方式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三)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
      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
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之前二日下午十五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二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逾(含)二次者,自最
    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七、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
    情形,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每一接見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
    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六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
    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九、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
    節接見日之接見作業。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