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8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壹、實施依據:部頒「受刑人吸煙管理及戒煙獎勵辦法」第十三、十四條
    暨 95 年 11 月 29 日高監澄總字第 0950006426 號規定辦理。
貳、實施目的:為收容人身體健康、杜絕煙害,積極鼓勵受刑人戒煙。
參、獎勵辦法:根據各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教誨師確實考核,施予左列
    獎賞。
    1.未吸煙或戒煙滿三個月者: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教化
      分數五分之一。
    2.未吸煙或戒煙滿六個月者:一  增加接見一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
                                  教化分數五分之一。
    3.未吸煙或戒煙滿九個月者:一  增加接見二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
                                  教化分數五分之一。
    4.未吸煙或戒煙滿一年以上者:一  增加接見三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
                                    月教化分數五分之一。並發給獎
                                    狀,以資鼓勵。
肆、受刑人原未吸煙而入監後吸煙或戒煙後再行吸煙者,應停止增給教化
    分數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煙或戒煙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伍、增減成績分數應由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教誨師實際考核無訛造冊,
    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陸、增加接見:本監核發增加接見單,由受刑人寄交家屬辦理。
柒、本辦法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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