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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1:18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
一、為有效控管未結案件,避免案件久懸不結,致未結案件持續增加,特
    訂定本加強清理方案。
二、本方案適用之對象,為執行書記官及配置之執行員、替代役役男及委
    外人員。
三、基本結案件數:係指每月新收案件數加上 1000 件之總和。
四、加強清理辦法:
(一)小額案件,係指一個案號(即一執行名義)之移送金額在新台幣三
      萬元以下之案件;除清繳、移送機關撤回、法定要件有欠缺經命補
      正未補正,或無從命補正應予退案,或應移轉管轄者外,如經踐行
      傳繳、扣押存款及薪資程序仍無著後,基於比例原則及成本效益,
      原則上即得核發債權憑證結案。
(二)每一執行股當月結案件數未達基本結案件數者,得限制出差,且亦
      應於次月補足差額件數,並列為年終考績參考。
(三)為有效控管未結件數,由統計室按月提供各股未結案件數統計表,
      以督促加強清理。
(四)為分散辦理報結作業,避免案件集中月底大量報結,各股於每月 1
      5 日前至少應報結 1500 件。
(五)各股當月實際執行徵起金額達基本責任額,且於每月 15 日前至少
      報結 1500 件,而結案量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提供該股委外人員獎
      勵如下:
      1.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後,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三者
        ,提供該股委外人員每人 500  元額度之獎勵。
      2.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後,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六者
        ,提供該股委外人員每人 1,000  元額度之獎勵。
      3.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後,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九者
        ,提供該股委外人員每人 1,500  元額度之獎勵。
五、獎勵替代役役男部分:
(一)獎勵標準:每月工作績效評鑑為A級,且無罰勤、申誡、記過以上
      之情形者,核給榮譽假 4  小時。但所配置之執行股,當月結案件
      數未達基本結案件數 80 ﹪者,得取消榮譽假 4  小時,並得罰勤
      4 小時。
(二)報結量獎勵部分:
      1.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三且達
        基本責任額者,核給榮譽假 4  小時。
      2.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六且達
        基本責任額者,核給榮譽假 8  小時。
      3.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九且達
        基本責任額者,核給榮譽假 12 小時。
(三)配置執行股績效前五名者:
     1.第一、二名核給榮譽假 12 小時
      2.第三、四名核給榮譽假 8  小時
      3.第五名核給榮譽假 4  小時
(四)未配股之替代役役男,前四名由所配組、室主管共商核定,其獎勵
      如下:
      1.第一名核給榮譽假 12 小時。
      2.第二名核給榮譽假 12 小時。
      3.第三名核給榮譽假 8  小時。
      4.第四名核給榮譽假 4  小時。
六、役男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 20 小時,加班每滿 2  小時得換算 1
    小時榮譽假。
七、本方案實施所需經費,由本處團體績效獎勵金項下支應,並得視當年
    團體績效獎勵金之經費狀況酌減之。
八、執行書記官及執行員對未結案件清理之表現良窳,列入年終考績之參
    考。
九、本方案自 95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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