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40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一、為維護居住品質,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二四六條及宿舍管理之相關法
    令,訂定本使用要點。
二、本宿舍僅供單身同仁居住,若有親人留宿應先登記。
三、宿舍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及其他妨礙他人睡眠之行為。
四、宿舍內不得接用電線、使用電爐、酒精爐等,若需接用冷氣機,應報
    准裝設,費用自行負擔,並不得改裝插座電壓或其他行為,且應裝設
    分離電表計算每月電費,除基本電費外,使用電費均應自行負擔。
五、遇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事故時,應聽從管理人員之勸告,採
    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六、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
七、宿舍外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等,確保公共衛生。
八、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九、宿舍內嚴禁存放違禁、危險物品,如經察覺,報請主管機關議處。
十、宿舍內之衛生設備,使用人應確保暢通與清潔。
十一、借用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
      員簽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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