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8:47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一、本處員工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員工至本處轄區出差,市區不報支旅費;鹿港、福興、和美、線西、
    伸港、花壇、大村、埔鹽、秀水等地區未超過十五公里,以半天差計
    ,超過十五公里者以全天計 (應於出差申請表前往地點欄註明) 。
三、員工至轄外出差,新竹縣 (含新竹縣) 以南、台南縣 (含台南縣) 以
    北,以一天差計;台北縣 (市) 、桃園縣、高雄縣 (市) 、宜蘭、基
    隆以二天差計;台東縣、花蓮縣以三天差計。
四、員工搭乘飛機至外島金門、澎湖等縣出差,以三天差計。
五、無住宿旅館之事實,依規定不得報領住宿費。
六、參加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一
    律支給二分之一膳雜費 (如供應二餐以上者,應不得報支。) 。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之。
八、出差旅費報支標準,得視機關經費適時調整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