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12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一、本所為使社會大眾多瞭解獄政革新情形,並讓收容人家屬瞭解其親人
    在本所之日常生活狀況,同時實地參觀各項技能訓練及教誨教育成果
    ,俾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達成雙向溝通、管教透明化及落實人權保障
    等多重目標,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最近親屬」及「家屬」,係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及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 (家置
    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三、收容人家屬參訪,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於每月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
    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俾使接見家屬知悉。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
    數以三十人為限。
四、有意願參加本所參訪活動之家屬,可在本所辦理接見之窗口,填寫參
    訪登記表 (如附件) 。
五、參訪當日,參訪家屬於接見室等候,俟本所人員核對身分證件及保管
    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後,由本所人員引領入所參訪。
六、收容人家屬參訪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有關參訪之規定。
七、參訪結束後,由秘書主持召開參訪座談會,與參訪人員進行雙向溝通
    ,俾集思廣益,以作為未來改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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