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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2: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 74 條
接見應用我國語言,不得使用暗語。外國籍或無國籍之被告,得使用所屬
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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