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15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一、為有效運用醫療資源,並管制診療人數以防止因不當看診而造成醫藥
    浪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因病需看診者,應由場舍主管先為審核登記後,再由衛生科人
    員掛號醫治。
三、診療管理分為公費診療及自費診療二部分:
 (一) 公費診療:收容人於看診後醫師一次給三日份藥品,再次看診時間
      應為服藥完畢 (即三日 )後,不可同一病症每日看診。
 (二) 自費診療:收容人因病申請自費診療時,場舍主管應查核該收容人
      保管金、勞作金手摺之存款金額,並將該金額書寫於看診申請單上
      ,若低於壹仟元者,即不准其自費看診,可改由公費診療。
    夜間看診時,舍房主管應先詢問該收容人是否有足夠的錢可供看診。
    對於看診後付不出錢之收容人,請戒護科妥為審核與處理,其因情況
    特殊者由本監處理之。
四、場舍主管應切實審核收容人看診事宜,即生病否?開立之藥品服用完
    畢否?保管之金額足夠否?
五、提帶收容人看診時,每次不得逾二十人,並嚴禁收容人相互交談。
六、教誨師及場舍主管應時時宣導正確之看診觀念及不得諱疾忌醫。
七、除因急症或經長官核准者外,收容人之診療應依本管理要點切實辦理
    。
八、收容人罹患急性傷病時,戒護科應以電話先行通知衛生科預為準備並
    緊急戒送至衛生科處理。
九、病患送至衛生科前,中央台立刻通知當日入監看診醫師 (上午:屏基
    醫師;下午:特約醫師) 速回衛生科,由醫師施予必要急救,醫護人
    員從旁協助,給予氧氣,測量血壓及心跳、神經、反射等檢查。
十、病患需緊急外醫時,由衛生科通知總務科派遣司機;並立即通知中央
    台調派戒護人員,攜帶必要之戒護器材戒護外醫治療,同時應向長官
    報備。 (夜間:督勤官或值日官;日間:戒護科長或值班科員)
十一、衛生科醫護人員應隨車護送外醫;並注意病患之狀況,必要時給予
      氧氣,心電圖監測器及CPR之急救處理。
十二、到達醫院後,經醫師急救處理,衛生科醫護人員應速將病況回報長
      官瞭解。
十三、收容人經緊急戒護外醫,如因病況嚴重需戒護住院時,衛生科應注
      意事項:
   (一) 立即報告  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科長等。
   (二) 通知家屬前往醫院,向家屬說明病發情況;出院時亦通知家屬到
        院繳納醫療費用。
   (三) 取得醫療之相關必要証明,以備查核。
   (四) 重病需往院達一星期以上者,報部備查。
   (五) 時常派員赴醫院瞭解病況。
   (六) 通知場舍單位主管前往醫院關心。
十四、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保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
   (一) 先行保外: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藉股,
        並通知家屬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
        股通知戒護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解鐐後,交家屬領
        回後報部備查。
   (二) 一般保外醫治: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証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
        後,通知家屬前往辦理。
十五、遇緊急傷病戒送外醫,經醫師急救無效,不辛病故時,衛生科人員
      應速回報長官 (日間:典獄長、衛生科長;夜間:督勤官) 衛生科
      亦立即通知相關科室人員辦理善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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