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04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一、實施目的:為強化戒護區淨化,避免造成是非事故及防杜違禁物品物
    入。
二、廠商進入戒護區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十七時前。
三、次數限制:作業廠商進入戒護區最多以每週兩次為原則,但遇有新產
    品試作需現場指導時,則不在此限。 (並勸導盡量不進戒護區) 。
四、戒護人員:原則由作業導師親自帶領全程陪同,如發生事故則追究作
    業導師責任,如有特殊必要由中央台指派備勤人員負責協助帶領,並
    至其離開戒護區為止。
五、製作作業流程:由作業導師協調廠商規劃加工產品之作業流程及規格
    標準樣品以利作業指導,並於進料單上附註作業需配合交代之事項。
六、替代方式:要求廠商以電話聯絡方式,聯絡交代工場作業執行事項或
    委由作業導師代為指導。
七、應遵守事項:作業廠商應遵守本監有關規定,如造成事故本監得逕於
    終止契約、罰款及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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