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29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一、依據﹕
 (一) 依法務部九十一年五月廿九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一○四一號函
      辦理。
 (二) 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
      課鐘點費發給要點辦理。
二、對象﹕本監技能訓練中心授課鐘點費發給之對象:
 (一) 內聘部份:本監職員兼任技能訓練課程者。
 (二) 外聘部份:與本監訂約機關、學校及事業單位其職員兼任本監技能
      訓練課程者,或社會上具有技能訓練專長人士兼任課程者。
三、標準:本監技能訓練中心授課鐘點費發給之標準﹕
 (一) 內聘部份兼課鐘點費支給每一小時四○○元。
 (二) 外聘部份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授課
      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規定辦理,視遴聘師資學經歷,比照大
      專院校或高職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以每小時計算,高
      職教師支給四○○元、講師支給五七五元、副教授支給六八五元、
      教授支給七九五元。
 (三) 職業訓練師及經相關職類乙級檢定合格,持有技術證照者,鐘點費
      支給每一小時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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