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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5:09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一、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
    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並促進本監各項教化功效之提昇,達
    成改悔收容人向上之目的。
二、志工之招募:本監目前有榮譽教誨師及熱心志工共一七一人,與收容
    人之比例為一:八。
 (一) 本監教化科自行或聯合其他科室方式積極延聘熱心志工,或由同仁
      介紹有志於矯正機關志願服務之社會人士,並由教化科統一審核。
 (二) 與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簽訂服務協議。
 (三) 志工之教育訓練:為提昇熱心志工服務工作品質,維護本監之權益
      ,保障收容人之教化品質,應對熱心志工每六月辦理基礎教育訓練
      乙次,其訓練師資由本監科室主管以上職員、戒治所臨床心理師或
      社工員擔任,並遵照法務部法九十規決字第○一七二六七號函指示
      ,訓練課程如下: (訓練時數可應需要彈性調整 )
       (一)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二)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三)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二小時
       (四)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五)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六)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七) 有關本機關之介紹          四小時
三  志工之教育訓練:為提昇熱心志工服務工作品質,維護本監之權益,
    保障收容人之教化品質,應對熱心志工每六月辦理基礎教育訓練乙次
    ,其訓練師資由本監科室主管以上職員、戒治所臨床心理師或社工員
    擔任,並遵照法務部法九十規決字第○一七二六七號函指示,訓練課
    程如下: (訓練時數可應需要彈性調整)
    1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2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二小時
    4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7 有關本機關之介紹          四小時
四、遵守法務部法九十規決字第○一七二六七號函頒布之志工倫理守則十
    二則。
五、熱心志工到本監服務時,應提供志工必要之協助,確保在適當之安全
    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並由該單位主管及教誨師負責志願服務之督
    導。
六、對於熱心志工服務工作執行顯有嚴重偏差溝通後依然固我,或影響本
    監行政業務之執行,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解聘,而服務績效優良者
    ,報請法務部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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