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40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
一、本所職務宿舍四樓 B  棟,為應業務需要及增進員工眷屬福利,特將
    此區域闢為招待所一間,其內包括三房間並作個別的使用。
二、員工眷屬 (或來賓) 借宿時須依表格 (如附件) 設簿辦理申請,經所
    長核准後,由總務科財產管理負責管理之。
三、借宿人員申請借宿,借用一次最多以二日為限,必要時得續借一次。
四、借宿人員借宿時,每日酌收清潔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如因公務需要借
    宿,經所長核准後得免收清潔費) 。
五、借宿人員對公有傢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施應愛惜使用,並節約
    用水、用電。
六、借宿人員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七、借宿人員須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喧嘩、吵鬧及妨礙秩序,或有酗酒、
    賭博等其他不正當作為。
八、借宿人員應保持整潔,嚴禁污損、亂拋棄垃圾,確實維持衛生。
九、遇天災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所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措
    施以策安全。
十、退宿請於每日十二時前辦理,並經本所查點公物,繳還鑰匙後方得離
    去,如遇假日或夜間,可至門衛處繳還鑰匙。
十一、借住人員違反本規定者,本所立即取消借宿權利,清潔費不予退還
      ,並簽報借宿人服務機關議處。
十二、本管理規則陳  所長核定,並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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