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20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
一、為保障本所辦公廳舍安全,並因應所內發生緊急事故之處理,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所各辦公廳舍鑰匙原則由使用單位 (人) 或管理單位 (人) 自行保
    管使用,遇職務異動時應列入移交項目。
三、各辦公廳舍除各科室自行保管使用鑰匙外,另於門衛設置緊急備份鑰
    匙箱,該鑰匙箱一律上鎖並由總務科加貼封條,非有緊急事故或其他
    特殊事由,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開啟。
四、開啟緊急備份鑰匙箱之鑰匙由值日官負責保管並列入交接,值日官於
    接獲緊急事故通報後,應即刻儘速前往門衛鑰匙箱取得備份鑰匙,趕
    赴現場處理,並視狀況報告督勤官及通知相關單位。值日官取用緊急
    備份鑰匙時應填寫緊急備份鑰匙箱開啟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於繳
    還該備份鑰匙時並應通知總務科換貼新封條。
五、緊急備份鑰匙箱之鑰匙,另存放乙支於中央台鑰匙箱內,若遇緊急狀
    況時,開啟程序如第四點。
六、所有使用單位 (人) 或管理單位 (人) 禁止自行更換或加裝門鎖,如
    有特殊需要,應會同總務科辦理更換或加裝事宜。
七、涉及戒護安全之場所含設施等鑰匙管理仍依部函所提示相關規定由戒
    護科統籌辦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八、本要點陳  所長核定,並經所務委員會議審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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