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3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一、臺灣臺中監獄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特
    訂本要點。
二、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 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 參加耗費體力之作業事項或運動競賽者。
 (四) 參加升學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 經衛生科醫生證明老弱體衰需調養身體者。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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