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05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
壹、目的:本所為縮短收容人家屬辦理及等候接見之時間,以達成接見家
    屬「少等一分鐘,少走一趟路」及「接見有預約,現場不必等」之便
    民服務目標,特開辦電話預約接見業務。
貳、服務內容
    電話預約接見。
參、申請程序:
 (一) 預約時間:
      1.請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
      2.每週一至周五 (國定例假日不受理) ,上午 08:30 至 11:00
        時,下午 13:30 至 16:00 止。
 (二) 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1.受刑人:
      (1) 以最近親屬為限 (親屬卡內登錄者) ,且在本分監已申請一般
          接見達一次以上者。
      (2) 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2.一般被告:
      (1) 以最近親屬為限 (親屬卡內登錄者) ,且在本所以申請一般接
          見達一次以上者。
      (2) 接見次數以每日一次為限。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
          項) 
      (3) 禁見被告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3.觀察勒戒:
      (1) 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
      (2) 接見次數每星期一次。
      4.收容少年:
        適用以上第二項一般被告之規定。
      5.民事管收:
        適用以上第二項一般被告之規定。
 (三) 專線電話號碼:02-24653240 轉 242
 (四) 電話預約名額:
      接見日每一梯次二個名額 (假日及春節接見不受理) 。
 (五) 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 09:00
      第二梯次 10:00
      第三梯次 11:00
      第四梯次 14:00
      第五梯次 15:00
      第六梯次 16:00
 (六) 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1.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2.於本分監或本所,執行完畢或羈押後出所,未滿三個月者,不適
        用本項服務。
      3.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4.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 (身
        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5.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
        於預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 02-24653240  轉 242  取消預約
        ;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
        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6.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假日及春節接見。
      7.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
        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8.本注意事項提經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各科室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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