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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1:36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
一、為使本監對於處理查獲煙毒案件有確切的認識,防範作業過程中可能
    發生疏失或弊端,順利移送法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的煙毒品種類,係包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毒
    品。
三、遇查獲收容人持有或吸食煙毒品時,戒護科應指定人員於 24 小時以
    內對其製作談話筆錄追查來源、採尿、送驗,採取適切的隔離措施,
    以防串供。
四、採尿過程須有戒護科或衛生科人員在場監督,取量尿液二瓶 (各約 5
    0 毫升) 由被採尿人於封口處親自簽名及按指印,其中一瓶送衛生科
    初步檢驗,檢驗結果如是呈陽性反應時,則將另一瓶送衛生局檢驗,
    如亦是陽性反應,則報請檢調單位偵辦。
五、查扣之煙毒品,須先拍照後以部分透明之包裝袋妥為包裝,於封處加
    封條密封,由被查獲人按指印及簽名,包裝袋上並應註明年月日、移
    送機關、查緝機關、被查獲人姓名、煙毒名稱、毛重、承辦人姓名、
    電話等項,於 24 小時內,填具獲案煙毒表,連同照片移送管轄司法
    機關。同案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品之器具,應另行包裝,與煙毒品一
    併移送。
六、戒護科於未經收容人認領之可疑郵件,認有拆視必要時,應經簽奉核
    准後,會同政風室共同拆檢。拆檢結果如發現確實藏有可疑之煙毒品
    ,仍參照前揭第三至第五點所列處理程序辦理。
七、煙毒品案件的整個處理過程,相關人員須慎重處理、小心採證,並保
    守秘密。在本監尚未對外發表新聞之前,不可任意對外透露。
八、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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