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 (以下簡稱「年度計畫」) 之策劃、擬訂、 實施、檢討等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辦理。
三、年度計畫,應考量下列原則及因素策劃之: (一) 結合年度機關政風狀況整體分析評估報告,釐訂重點工作目標。 (二) 政風工作政策及重要指示。 (三) 因應機關特性及實際狀況,配合推動機關施政。 (四) 上年度計畫之執行、檢討、評估及策進作為。 (五) 民意反映研析結果。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本年度計畫執行檢討 ,並訂定次年度計畫,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循政風體系 陳報備查。
五、為貫徹年度計畫之執行,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管考重點目標,定期 檢視執行成效,適時調整工作期程。
六、年度計畫之執行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檢討: (一) 年度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分析 (包括計畫超前或落後之原因、計畫實 施有利因素或障礙因素) 。 (二) 策進作為。
七、年度計畫作業,各機關政風機構應嚴格遵守完成時限,無故稽延者, 該政風機構主管及承辦人員,依有關獎懲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