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3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一、本所為加強為民服務,凝聚各科室向心力,妥善處理緊急事件,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事件係指:民眾陳情、請願,以及危及本所設施及人員安
    全之活動。
三、緊急事件處理,依發生時間區分為上班及下班時段,分別由疏處小組
     (秘書、總務科長、戒護科長、政風主辦、值日官) 、所長等順位處
    理,各級人員於處理過程中,應以委婉態度與之溝通說明並隨時將狀
    況報告所長。
四、緊急事件發生時,視情況需要,經所長核可後,由秘書洽請警察或消
    防機關支援。
五、上班期間事件處理:
    1.門衛或接見室人員發現民眾聚集,應迅即通知總務科長、戒護科長
      及政風主任,並由總務科長向所長報告後依序展開疏處。
    2.戒護科長率備勤、內勤人員至現場警戒。
    3.現場高級人員初步瞭解陳情事由,並帶領民眾至會客室與疏處小組
      協商 (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 總務科長隨時將協商
      情形報告所長。
    4.若疏處無效,民眾作非理性抗爭,並視狀況報請所長核可協調警方
      支援。
六、下班期間事件處理:
    1.門衛發現民眾陳情、請願或破壞等情事,應迅即通知中央台、值班
      科員、值日官、督勤官。
    2.值班科員報告戒護科長,值日官報告督勤人員或所長。
    3.中央台派備勤人員至現場,由督勤官指揮警戒或救援,並於瞭解事
      由後率同值日官於會客室疏處陳情民眾,並將事由報告所長。
    4.經疏處無效或民眾已構成犯罪要件,督勤官報請所長核示後協請警
      方支援,並會同警方處理善後事宜。
七、本要點奉所長核定並提所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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