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28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一、巡查行政大樓、戒護區中央台,並詳實紀錄於值日官日誌簿。
二、隨時檢查公務機密及安全措施,防範各種災害及危險。
三、下班時間公務電話之處理,遇有上級長官或重要來賓來訪,先予接待
    並報告督勤人員及所長。
四、重大或意外事件發生時,除協助緊急處理外,應即通知督勤人員並報
    告所長。
五、假日時特急郵件、公文書信,除經所長授權可拆閱外,其他如上級最
    速件公文等,值日官應先行收執並列入交接事項登載於值日官日誌。
六、假日時入戒護區查驗囚糧伙 (副) 食。
七、所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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