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銷毀
一、定期檔案之銷毀,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已屆保存期限之檔案,由
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擬銷毀檔案目錄 (附件五 ),送會相關業務單位審
查。各單位應根據相關法令與本要點所定之存廢標準審查,凡必須延
長保存年限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陳送單位主管核准;其經業務主
管單位同意銷毀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制定檔案銷毀計劃 (附件六
) 併同檔案銷毀目錄 (附件七) 簽報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依規定程
序送檔案管理局審核。
二、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銷毀,應依照會計法第 83、84 條規定
辦理。
三、已銷毀之檔案應在相關之目錄上加註「○年○月○日奉准銷毀」字樣
。
四、機密檔案應俟機密等級註銷後,再行辦理銷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