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02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一、為加強本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之作業聯繫,以縮
    短公文流程,提升辦案效率,特訂立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施用毒品案件。
三、各司法警察機關函送之施用毒品案件,除應檢送與該案相關之卷證資
    料及錄音媒介 (錄音帶或光碟片) 外,應一併檢送被告之尿液檢驗報
    告與代號對照表。
四、各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除應檢送與該案相關
    之卷證資料及錄音媒介 (錄音帶或光碟片) 外,應一併檢送被告之代
    號對照表。
五、本署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未一併
    檢送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時,為給予移送機關補正作業之時間,得暫
    不予以核退;但移送機關應自人犯解送之日起三週內,將取得之尿液
    檢驗報告 (註明被告姓名) ,先以傳真方式,傳送本署處理,再循公
    文作業程序,將尿液檢驗報告正本函送本署。
六、移送機關如未於人犯解送之日起三週內,將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以
    傳真方式,傳送本署處理者,本署將以傳真方式,通知限期 (一週內
    ) 補正,移送機關如未於補正期間內以傳真方式完成補正者,檢察官
    即予核退。
七、為加強本署與各司法警察機關有關施用毒品案件之聯繫,各機關應指
    派專人負責辦理並設立聯繫專線 (含傳真電話) 。
八、本署有關施用毒品案件受理犯罪嫌疑人尿液檢驗報告之聯繫窗口:黃
    姿錦檢察事務官
    專線電話:07-2161468  轉 3390
    專線傳真電話:07-2618936
九、有關施用毒品案件,除尿驗檢驗報告依本要點辦理外,如有其他核退
    事由,另依檢察官之指示辦理。
十、本聯繫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先以電
    話聯繫、傳真等方式補充辦理,嗣後另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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