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42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12 月 25 日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改進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
    執行等業務,強化及革新法務行政,諮商重要事項,得遴聘顧問,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顧問對於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務,得向
    部長提供興革意見及出席相關諮商會議。
    本部部長得就前項業務,交由顧問研究,作為本部業務改進之參據。
三、本部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由部長遴聘之:
 (一) 對於法務人才培訓、檢察、調查、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等業
      務,著有經驗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 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或具管理專才,經驗豐富,堪
      資匡濟者。
四、本部遴聘顧問之人數,以十八人為限。
五、本部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
    ,得予續聘;續聘以五次為限。
六、本部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 旅居國外達二年以上。
 (二) 其行為對於本部聲譽有不良影響。
七、本部顧問為無給職。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受聘為兼任顧問者,其支領兼
    任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
    書,同意繳回溢領之金額 (切結書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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