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09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
一、實施依據:本要點依事務管理規則第十四編訂定。
二、實施目的: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
    。
三、實施方式:檢核分為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兩種
 (一) 平時檢查:由總務組長視業務需要,不定期檢查各承辦人員業務。
 (二) 定期考核:每年一次,由檢核小組實施工作檢核。
四、檢核成員:檢核小組請副所長擔任主席,總務組長為召集人,並請會
    計主任、人事主任、教導組長、政風主任及研考承辦人員參加。
五、檢核要項:檢核內容分為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出納管理、財產管理
    、物品管理、車輛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宿舍管理、安全管理、集會
    管理、工友 (含駕駛、技工) 管理、員工福利管理等十二大項。
六、檢核結果:實施工作檢核結果及改進意見,應依本「事務管理工作檢
    核表」 (如附件) 詳實填報並簽陳所長核閱。
七、其他:本要點經陳核所長並提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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