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00:59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一、寄送物品應詳加檢查,禁止由雜役辦理;檢查物品時,應使用金屬探
    測器以為輔助,衣物類必要時得予浸水處理。
二、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 (以親屬調查表
    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 ,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
三、准予寄入之必需物品如下 (食品禁止郵寄) ︰
 (一)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
      不堪使用時,准再寄入。
 (二) 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三) 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
 (四)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但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寄入。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須依郵包單內容填妥後 (含正、副聯) 陳核,郵
    包單內註明「未申請之物品請勿寄入,寄入之物品經檢查涉及不法者
    將移送檢察署偵辦,若寄入之郵包物品與申請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
    費寄回或自願毀棄;郵寄物品超過二公斤或郵寄封面未詳細書明收件
    人編號、姓名、寄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者將予拒收」,經核准後之郵
    包單由戒護科蓋印流水編號後,發還收容人隨信寄回副聯以供貼於包
    裹封面處,正聯由內勤管制備查。
五、郵寄書籍,郵包單需填妥書名經教導科審核後再轉送戒護科處理,該
    書寄達登錄後再轉送教導科審核內容,准閱讀時發放之。直接向出版
    社訂購或劃撥之圖書、雜誌亦須由教導科審核後轉送總務科辦理訂購
    或劃撥手續,待出版社寄達該書籍後,由教導科處理。
六、寄送入之物品必須先予整理分類,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發給收容人
    之物品,則交由總務科保管或退回。
七、收容人收受郵包前應先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定收受與否,其郵寄
    物品之包裝紙拆開後,應由檢查人員收回統一銷毀,檢查時如有不法
    或夾藏違禁物品,應速通知政風人員依法處理。
八、對於棉被之檢查,應先將被單取下,將棉絮平放在地上詳細檢查。至
    於衣服、毛巾、襪子、枕頭、枕巾等,亦均應詳細檢視,必要時浸水
    處理,方能發給收容人使用。
九、對於原子筆、毛筆、信封、信紙、日記本、筆記簿等均應仔細檢查,
    尤應特別留意原子筆及毛筆之筆桿、筆毛、日記本及筆記簿之書背與
    封底面。
十、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與
    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其
    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之藥品
    。
十一、查獲之違禁物品應切實登記,不得隱匿私藏或擅自丟棄。
十二、郵包之發放及檢查,第一、二、三、四教區收容人提帶至中央台為
      原則,第五、六、七教區集中於該管教小組辦公室發放。
十三、服勤時,不得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有關
      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四、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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