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9:52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
五、訓練對象與人數:
 (一) 訓練對象:
      1.主任管理員儲訓班:現任委任管理員年資二年以上及具委任第三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消極資格
        限制情事之一者。
      2.科 (課、組) 員儲訓班:現任主任管理員年資一年以上,且無公
        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消極資格限制情事之一者。
      3.前二款人員具有薦任官等升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且資績優良者,得免經甄試,優先參訓,但以一次為限。
 (二) 訓練人數:每年度以五十人為原則,視職缺需求酌予增減。
七、調訓程序:
 (一) 甄試:
      1.由本部人事處作業函請各矯正機關辦理報名,會同矯正司遴選合
        格之資深績優之人員 (儲訓名額之三至五倍為原則)  ,造冊移
        請矯正人員訓練所進行甄試。
      2.矯正人員訓練所甄試完峻,將甄試成績列冊送本部人事處。
 (二) 篩選:
      1.本部人事處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以甄試成績 (佔百分之
        二十) 及資績評分 (佔百分之八十) 比例計算參加甄試人員總成
        績。
      2.視當年度職缺需求,由本部人事處會同矯正司擇優甄選參訓學員
        。
 (三) 公告參訓學員名單:參訓學員核定後,刊登本部及矯正人員訓練所
      網站公告週知,並通知受訓學員服務機關轉知參訓學員如期參加儲
      訓。經核定參加儲訓人員未依規定參加者,自核定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再參加甄試,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依規定參訓並報經本部核
      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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