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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
一、為加強對違反監規收容人之管理考核,並透過自我省思之方式,促其
    服從管教,悔悟前非、改過遷善,特訂定本要點。
二、違規房收容人之生活起居,按作息時間表進行,促其生活規律化。
    ┌─┬────────┬─────────────────┐
    │違│時            間│內                              容│
    │規├────────┼─────────────────┤
    │房│06:30-07:30  │起床、漱洗整理內務                │
    │收├────────┼─────────────────┤
    │容│07:30-07:50  │早餐                              │
    │人├────────┼─────────────────┤
    │生│08:00          │點名                              │
    │活├────────┼─────────────────┤
    │作│09:00-09:25  │靜坐自我省思                      │
    │息├────────┼─────────────────┤
    │時│09:30-09:55  │靜坐自我省思                      │
    │間├────────┼─────────────────┤
    │表│10:00-10:25  │靜坐自我省思                      │
    │  ├────────┼─────────────────┤
    │  │10:30-10:55  │靜坐自我省思                      │
    │  ├────────┼─────────────────┤
    │  │11:00          │點名                              │
    │  ├────────┼─────────────────┤
    │  │12:00-13:30  │中餐、午休                        │
    │  ├────────┼─────────────────┤
    │  │13:30          │起床                              │
    │  ├────────┼─────────────────┤
    │  │14:00-14:25  │靜坐自我省思                      │
    │  ├────────┼─────────────────┤
    │  │14:30-14:55  │靜坐自我省思                      │
    │  ├────────┼─────────────────┤
    │  │15:00-16:00  │操課                              │
    │  ├────────┼─────────────────┤
    │  │17:00-17:40  │點名、晚餐                        │
    │  ├────────┼─────────────────┤
    │  │17:40-18:30  │洗澡整理環境                      │
    │  ├────────┼─────────────────┤
    │  │18:30-18:55  │靜坐自我省思                      │
    │  ├────────┼─────────────────┤
    │  │19:00-19:25  │靜坐自我省思                      │
    │  ├────────┼─────────────────┤
    │  │19:30-20:30  │寫每日省思心得報告                │
    │  ├────────┼─────────────────┤
    │  │21:00          │熄燈、就寢                        │
    └─┴────────┴─────────────────┘
三、違規房之管理應注意事項:
 (一) 告之違規房應遵守之事項。
 (二) 違規房應從嚴管理並以其是否服從管教、是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
      定為考核重點。
 (三) 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檢查,對合作社雜役送貨,及炊場雜役送便當時
      ,值勤人員應確實檢身、檢物,防杜違禁物品流入。
 (四) 每日上、下午檢查戒具有無損壞或鬆脫。
 (五) 嚴密掌控違規收容人之行為及身心狀況。
 (六) 性格異常,情緒不穩者應監禁於鎮靜室,並不得令其獨處。
 (七) 除雜役依規定執行工作外,嚴禁他人接近。
四、違規房之生活規範:
 (一) 入違規房當日,應抄寫本生活規範乙份,令其遵循。
 (二) 靜坐時,應依規定姿勢端坐,不得交談、閱讀書籍、靠牆或上廁所
      ;如特殊情況需上廁所時,應先向值勤人員報告。
 (三) 未經報備許可,非就寢時間嚴禁倒臥斜躺。
 (四) 運動或基本教練時,應全神貫注,不得東張西望、交談、打招呼,
      並應服從指揮,不得抗拒、挑釁或恐嚇值勤人員。
 (五) 內務力求簡單、整齊,除必要盥洗用具、換洗衣物及寢具外,不得
      攜帶或購買其他物品
 (六) 考核期間一律禁煙,並嚴禁使用電器用品,上述物品應交付集中保
      管。
 (七) 考核期間,閱讀之書籍除教化教材、宗教書籍外,其他書報不得攜
      入。
 (八) 不得佇立窗口,向外張望或吼叫。
 (九) 牆壁上除規定應張貼之物外,不得亂貼其他物品,更不得塗抹、污
      損、撕毀。
 (十) 因違規施用戒具 (腳鐐) 者,不得故意發出聲響。
 (十一) 週一至週五開封時段,房內不准晾掛衣褲,一律擺放浴室;十七
        時收封時再攜入,夜間及例假日准掛衣褲,惟應掛整齊。
 (十二) 每日撰寫靜坐省思心得報告,字體不得潦草、簡單。
 (十三) 不得要求雜役代為傳遞違禁物品;若有意見,應向值勤人員反映
        ,不得恐嚇或辱罵雜役。
五、違規收容人在違規房考核期間情緒不穩,仍有脫逃、自殺、暴行、擾
    亂秩序之虞者,得依法施用戒具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六、違規收容人施用戒具期間,值勤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施用戒具屆
    滿一星期,如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
    核准繼續施用。
七、違規收容人經管理考核,情緒穩定、行狀良好,有悔改之心,無脫逃
    、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經簽請核准後,得予解除戒具
    ,並轉送考核房續予考核。
八、因違規施用戒具之收容人,若患有疾病,健康狀況欠佳者,應報請暫
    停戒具之使用。
九、值勤人員對於違規收容人之行狀考核、戒具施用情形應按日登載層轉
    核備。
十、違規收容人在違規房考核期間,不知悔改、情緒不穩、行狀欠佳,未
    遵守本要點之生活規範者或再違反監規,得依情節輕重處以違規或酌
    予延長考核。
十一、依本要點第七點及第十點之考核期間,每日由值勤主管依其所陳之
      心得報告簽註考核情形;每屆滿一星期,其考核結果均正常,則報
      請配業;如經考核結果認為該收容人行狀未見改善,應繼續予以考
      核至行狀改善為止。
十二、本要點未詳列事項,準依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十三、本要點  陳核後提經監務委員會議審議並經下達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