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1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
1.冷氣使用以改善環境舒適為原則,並非享受之用,請大家以正確的觀
    念使用,避免造成資源的浪費和金錢上不必要的支出。
2.使用起止期間以本處役男制服換季時日為準,即正式宣布全體換穿短
    袖制服時,開始使用冷氣機;正式宣布全體換穿長袖制服時,停止使
    用冷氣機。
3.冷氣機開、關機時間,由管理幹部負責,並依實際需要控制開、關機
    時間。
4.冷氣機啟用時機及方法:
 (一) 室內溫度達 27 ℃ (含) 以上時,始可開機。
 (二) 平日 (上班日) 為十九時至翌日上午五時三十分止。
 (三) 假日為十二時至十七時,二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五時三十分止。
 (四) 平日及假日晚間就寢前,應將冷氣機遙控器設定「睡眠」「定時到
      關」之按鍵由電腦自行控制。
 (五) 開機時應將所有的門窗關閉,以免造成資源浪費。
5.非上述時間開機除經報備核准外,違反者依情節輕重罰勤四至八小時
    。
6.宿舍未有人在而讓冷氣機開著,或有不當浪費情形,除依前項規定處
    分外,並停止該舍使用冷氣機之權利,且由該舍負擔該月份全部之電
    費。
7.管理幹部負責管理遙控器,室溫控制在適當溫度 (約二十七℃) ,不
    可過冷浪費能源。
8.如管理幹部請假或不在宿舍時,則交由代理人 (指定之寢室長) 代為
    負責開、關機時間。
9.各舍幹部應要求當週值日生每週清潔室內機濾網至少乙次,以保持室
    內空氣清潔。
10.為落實夏天冷氣機使用期間,養成節約用電之習慣及避免浪費能源
      ,除確實要求務必依照規定使用冷氣機外,並制訂使用標準,如超
      出標準者,應由該宿舍自行負擔其電費,如該宿舍不願意負擔,則
      停止並取消該宿舍冷氣機使用之資格。
      夏天冷氣機使用期間用電標準,為每位役男每二個月基本用電電費
      一五八元 (未含冷氣機 ) ,每一台冷氣機每二個月用電電費五○
      ○○元。各宿舍應自行負擔電費之計算公式:當次 (二個月) 電費
      -[一五八元×該舍現有人數]-五○○○元=該宿舍應自行負擔之
      電費 (負數或○者,則不用自行負擔) 。
11.本事項由處長核定後生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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