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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3:53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一、為設置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審議毒品之分級及
    品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毒品之分級及品項、或其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審議事項。  
 (三) 其他有關毒品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兼任之;置委員十六人至十
    八人,由法務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醫藥、法律學者及民間公正人士
    聘任之。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任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
    三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均就法務部現職人員派
    兼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八、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九、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經本會審議後,由法務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報請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十、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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