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07:54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一、第八工場作業以木工加工為主,收容對象為一般受刑人,容額為五十
    名。其內區分為內、外庫房區、內、外機具作業區、成品區、噴漆間
    、工具室、餐廳、浴廁、辦公室等;該工場正面緊鄰合作社、後方隔
    牆為替代役隊部與單身宿舍,左側為四哨與巡邏道、右側為十哨,樓
    上為明舍,由外役門衛崗位旁之鐵門進出。
二、第八工場收容人配住於平二舍二十三房至三十二房,開、收封時,工
    場管理員應前往上揭舍房清點人數,並與舍房管理員交接收容人特殊
    狀況 (如收容人違紀、罹病及舍房秩序等) 。開封後整理隊伍並帶至
    該工場,向教區科員回報開封人數,同時檢查各項設施及安全設備之
    狀況,並實施無線電測試。另工場旁設有鍋爐一具,開啟時,應注意
    操作安全。
三、工場作息時間︰
 (一) 夏令時間︰08:00 開封、08:30~09:00 清掃、09:00~09:50 第一節
      課、10:00~10:50 第二節課、11:00~11:30 第三節課、1 收封、12
      :00 午餐 (舍房) 、13:15 出封、13:30~14:20 第四節課、14:30~
      15:40 第五節課、17:00 晚餐 (工場) 、17:30 收封。
 (二)  冬令時間︰08:00  開封、08:30~09:00清掃、09:00~09:50第一節
       課、10:00~10:50  第二節課、11:00~11:30第三節課、11:30收封
       、12:00 午餐 (舍房) 、13:15出封、13:30、14:20 第四節課、1
       4:30~15:40  第五節課、16:30  收封、17:00晚餐 (舍房) 。
四、收容人於工場外作業、打掃、晾曬衣物或取用開水與飯菜時,應嚴密
    戒護,不得脫離戒護視線,以防傳遞違禁物品或訊息。遇收容人接見
    、電見或看診時,應憑提單始可放行,並隨時與中央台及外門值勤管
    理員保持聯繫,收容人返回工場時亦同,以利掌握收容人之動向。
五、勤務交 (代) 接時,應將人員、物品進出管制事項及裝備點交清楚,
    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其勤務
    注意事項請參照法務部頒訂之戒護手冊工場勤務 (第三頁至十八頁)
    。
六、第八工場作業材料以木材為主,工場內外作業區域較廣,且設置大量
    之木工機具及噴漆用具,除平時加強作業安全及防火之宣導及作業工
    具之管理外,遇機具啟動時更應勤於走動查察,以防收容人操作機具
    不慎而受傷或利用機具製作危險品或違禁物品等情事發生。
七、作業材料、工具、松香水、油漆等應於庫房上鎖管制,領用與繳回時
    ,均應登載於簿冊,工場管理員及作業導師均應在場監督,收容人未
    經上揭人員同意嚴禁進入庫房或辦公室。
八、作業材料或成品進出時,應對送貨車輛詳細檢查並管制收容人進出,
    以防發生脫逃事故,再由作業導師填具「成品進出檢查登記表」及「
    物品出門單」,工場管理員應確實核對數量並檢查有無藏匿違禁品或
    管制物品,確認無訛後簽名,再送交教區科員複檢,嗣由複驗站完成
    進出貨程序。
九、工場管理員對於發受書信、報告與訴狀之處理,應依法務部九十一年
    一月十八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一九三號函示辦理,其收容人動
    態應確實掌握,平日考核應詳予記載其具體行狀,處理違紀事件應本
    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明確獎懲方式,樹立管理風格,避免對收
    容人使用情緒性字眼或對其人身言語攻擊挑釁。
十、收容人吸菸應依法務部訂頒「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之規
    定辦理;購買香菸數量以每兩日不超過一包為原則,並於香菸管制表
    登記收發情形,每日發放香菸數量 (十支) 應依規定辦理,不得隨意
    變更或剋扣,未吸完之香菸應予清點登記,如香菸存量過多時,應予
    減量 (次) 購買,以避免有贈與或充當賭資及囤積等情事。
十一、第八工場收容人運動時間,排訂於每週星期一、五下午14:00~15:0
      0 實施,運動前應先清點人數並向教區科員報告並請其到場協助戒
      護,並應限定收容人活動範圍,且不得脫離戒護視線。
十二、收容人持有電器應依分級、分類處遇規定辦理外,所有電器應依品
      名、機號登載於電器卡內,電器外部應張貼電器標籤,並不定期檢
      查有無改造及塗改識別標籤之情事;故障送修或報廢一律以報告陳
      核,不得任意改造或丟棄,電器限於舍房內使用,不准攜出舍房,
      申購電池以繳交舊品換購新品方式辦理。
十三、收容人作業中受傷或發生鬥毆事件,除立即救治或制止外,應即報
      告教區科員或中央台請求協助處理,並即對傷者周遭收容人製作筆
      錄,以釐清受傷過程及相關責任,傷者則待返回後再行製作筆錄,
      以求事件之完整處理。
十四、收容人除有急症外,如有病須看診,一律以書面報告提出,看診之
      藥物應確實管制,按醫師囑咐發給,由工場管理員監看服用,並注
      意有無浪費藥物、偽病求醫、代服藥物等情形。保管藥物須列帳管
      制,自費看診之藥物須由收容人本身清點後集中保管及發放。平日
      亦應配合衛生科排訂時程實施衛生教育及健康檢查。
十五、雜役、服務員應依規定遴用,按月嚴密考核,如有不適任應即撤換
      。新配業之收容人應即瞭解其基本資料、案情內容、有無另案、情
      緒變化、同案人、紋身、入珠、身體狀況等,並明確告知應遵守事
      項及禮節,輔導其儘速適應工場作息,經常予以訪談,瞭解有無遭
      受欺凌情形,配房應由工場管理員為之,嚴禁假手雜役。
十六、收容人應依指定組別沐浴,依序取牌入廁,工場管理員應勤於查察
      浴廁內有無收容人逗留、多人聚集或浪費用水等情事。
十七、收容人平日應配合教導科實施教化活動 (如集體教誨、宗教教誨、
      個別教誨等) ,並於每日下午收工後於工場收看英語教學 (每週二
      、四) 及實施聖賢文章導讀 (每週一、三、五) ,工場主管應要求
      秩序並督促收容人用心學習。
十八、對收容人之管理,應注意各房不得有由收容人私下推舉「房長」及
      「總管」之情形,平時應利用收容人個別談話或其他方式晤談,並
      作成輔導紀錄,以充分掌握收容人之動態,發現問題所在,適時予
      以疏導解決。
十九、收封前應確實關閉水電開關及門窗,再將工場大門鎖閉,清點人數
      無訛後,依序收封入房,工場鎖鑰繳回中央二台保管。
二十、遇 SARS 防疫期間應每日量測體溫二次以上,如有溫度超過攝氏三
      十八度者,應即通報中央台處理,量測之體溫應登載於簿冊備查,
      工場內部亦應以稀釋之漂白水勤加擦拭各處及地面。
二十一、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
        機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二十二、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