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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8:39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一、本所炊場設於三哨旁,鄰近複驗站及忠一舍,其內區分為倉庫、輾米
    區、冷凍櫃、洗、切菜區、炊事區、休息室、鍋爐間等,作業區域廣
    擴,值勤人員應勤於走動查察,以便清點人數,並限於特定範圍內活
    動,以掌控收容人動態,防止事故發生。
二、勤務交接 (代) 時,應將人員、物品進出管制事項及裝備點交清楚,
    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其勤務
    注意事項請參照法務部頒訂之戒護手冊炊場勤務 (第三十九頁至四十
    一頁) 。
三、炊場作業之收容人應依部頒規定經調用程序,提調查分類委員會議通
    過,不可私自調用。每月應依規定填具考核報告表,如遇有違反規定
    、工作不力或其他不良行為時,應即撤換,以防事故發生。擔任炊煮
    作業之收容人,應事前檢驗其血液,確定無傳染病 (如 B 型肝炎、
    性病等) 始可調用。調用後,炊場管理員應隨時注意收容人個人衛生
    ,經醫師檢查患有皮膚病、B 型肝炎或其它帶原者、或傳染病人犯,
    亦應立即撤換。
四、進出車輛、貨品應登記於日誌簿,並詳加檢查,如查獲違禁物品應登
    載於簿冊,立即報請專員或戒護科長處理。菜商送入食品,應通知伙
    食承辦人員、政風人員及會計人員到場監驗,同時注意食品是否符合
    規格、新鮮度及斤量是否足夠。
五、炊場作業收容人應著印有「炊場」字樣之背心,於運送開水、飯菜時
    應注意小心,以防傾倒燙傷。進行運送作業時易與各工場收容人接觸
    ,應通知中央台派員戒護,以防夾帶違禁物品。
六、炊場菜刀及其他刀、鏟、工具應妥為上鎖保管,領用應確實登記,使
    用完畢應由主管親自清點,如有短缺應即報告戒護科長處理,刀具並
    應上鏈條加鎖。
七、炊場作業為負責全所收容人之伙食,首重食品新鮮、衛生清潔,蔬果
    類務必清洗乾淨,烹煮調理時,應隨時加以注意。
八、炊場管理員應注意炊場環境整潔,炊場後方水溝應隨時清理,必要時
    可請三哨替代役男協助戒護,炊事作業人員之衣著及場內飲食器具,
    應保持整潔。垃圾應確實分類,殘卸、餿水應妥為處理。
九、炊場作業機具較多,應注意操作安全,遇廠商進貨或維修作業機具,
    應在場監看,嚴禁收容人與之接觸,以防傳遞訊息或違禁物品。
十、鍋爐除應注意操作安全外,並隨時注意運轉情形,如有異常應即通知
    總務科洽請廠商檢修,同時注意三哨下方大油槽之油量。
十一、炊場送飯菜及開水之小貨車,應嚴加管制,並限由值日司機駕駛,
      鑰匙不得任意交由收容人開啟或駕駛,並應注意在車上雜役之安全
      ,車行間勿站立以免發生意外。
十二、廠商餿水車進入時,應派戒護人員監督,並指派收容人協助搬運,
      閒雜人員不得靠近,以防事故發生。
十三、炊場收容人配住明二舍,收封入房應確實檢身,其出封時間為清晨
      五時三十分整,收封時間為下午六時十分 (即十八時十分) 。
十四、炊場收容人清晨出封,負責戒護之管理員應勤於查視,避免收容人
      作業勞逸不均或在庫房睡覺之情事發生,並應確實掌握人數與動態
      ,遇專員以上長官巡視,應報告人數及作業狀況,並將長官巡視時
      間登錄於簿冊。
十五、勤務結束前,應查看門鎖是否確實上鎖,水電、火源是否關閉,並
      分別將鑰匙繳回中央台。作業收容人點交舍房管理員後向中央二台
      主任管理員報告。
十六、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
      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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