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6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
貳  規格之限制:
一  收容人准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以小型之收音機 (9×12 公分以內) 、電
    視機 (四吋以內) 、語言學習機、電風扇、掌上型電動玩具、電動刮
    鬍刀為限。
二  前項機種以使用乾電池之電器用品為限。
三  禁止使用充電器、充電電池、變壓器、延長線等需要交流電之器材。
四  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不得改造使用或外接擴音喇叭,及不得有錄放音
    、錄放影之功能。
五  掌上型電動玩具以俄羅斯方塊為限,禁止使用插卡式或有色情影像及
    作為賭博之用的機種。
六  語言學習機非提出學習計劃經所長核准不得持有,以使用學習語言帶
    為限,並視其學習語言情形,由教區輔導員每月造冊列管陳核,其餘
    放音帶 (音樂帶) 不准使用。
七  小型電器用品以委託合作社代購者為限,借提、移禁之收容人可提出
    原監禁處所之檢查浮籤或其他証明,並符合規格規定者,經檢查登記
    後,准許發給持有人使用。
肆  持有之規定:
一  三級以上收容人准持有小型之電視機、電風扇、收音機、掌上型電動
    玩具,四級及未編級之收容人准持有小型之電風扇及掌上型電動玩具
    ,經准持有之收容人,各電器用品以一台為限。
二  各場舍應設立簿冊,註明收容人編號、姓名、案由、刑期、級別、機
    型、購買日期等資料列管,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是否依規定持有或改
    造變更用途,另備份存戒護科,以利抽檢。
三  未經登記列管之小型電器,一律以違禁物品處理。
四  插卡式電玩及卡帶、隨身聽、音樂帶、CD音響、CD  片等電器為禁止
    持有之小型電器,新收入所時一律交保管、寄回或家屬領回,嚴禁攜
    入。
五  持有小型電視機、小型收音機、掌上型電動玩具、小型電風扇等小型
    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嚴禁私自轉讓、租借或其他圖利之行為,收容人
    出所,一律攜離,不得轉讓。
六  持有人如因違規送隔離、獨居舍考核處遇或其他原因禁止繼續持有小
    型電器用品時,應將所持有之電器用品交舍房主管列冊保管,待考核
    結束後發回使用。
七  不得藉收聽、收視不良做為調房理由。
八  收容人之電視機、收音機、語言學習機、電動玩具、電風扇損壞欲報
    廢時,須以報告申請核准,始可毀棄,經查獲損壞之小型電器用品,
    一律以違禁品處理。
九  收容人出所或移禁時,各場舍主管應命其事先將電器用品包妥不加封
    ,於初核後攜至中央台由中央台主任檢查複核, (如品名、機型、規
    格不符者,應追查去向) ,如核對無誤後再由戒護科內勤複檢後出
    所。
伍  電池之使用:
一  未經登記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收容人不得購買電池,亦不得持有電池
    盒。
二  購買電池以舊換新為原則,不得將舊電池任意毀棄或串聯使用,抑或
    做其他變相用途。
三  購買電池數量以該電器用品所需用電池數加一份備用為限,不得囤積
    。
四  持有之電池盒以使用三號電池者為限,各場舍應確實清查列冊管制,
    出所時,一律攜出,不得私自轉讓。
陸  維修之方法:由持有人打報告委請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為洽商辦理
    ,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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