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2:25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07 月 01 日
壹  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七十條及施行細則第八十三、八十五條暨
    法務部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法 (85) 監字第○一○八六號函及為維護
    本所戒護安全需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參  准予寄入之必需物品如左 (食品禁止郵寄) :
一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
    堪使用時,准再寄入。
二  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三  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
四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寄入。
伍  郵寄書籍,郵包單需填妥書名經教導科審核後再轉送戒護科處理,該
    書寄達登錄後再轉送教導科審核內容,准閱讀時發放之。直接向出版
    社訂購或劃撥之圖書、雜誌亦須由教導科審核後轉送總務科辦理訂購
    或劃撥手續,待出版社寄達該書籍後,由教導科處理。
捌  包裹單內容如與申請單不符之物品,應自費退回或自意願廢棄之,並
    設簿登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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