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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9:07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
一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
    三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九條,訂定本管理規定。
二  寄件人之姓名、住居所應詳為註記,不明者收發室應當場退回。
三  郵寄包裹,須事先書寫報告申請郵寄品項,經教區科員核准後發給梅
    花標籤,由其寄回給原指定家屬郵寄,家屬郵寄包裹時須將梅花標籤
    貼於郵包上面以玆識別,否則即以退回。
四  郵寄之物品若為危險物品或有損害收容人健康或妨害監獄紀律之物品
    以及無法檢查或檢查後喪失功能 (如:運動鞋、保溫杯、收錄放音機
    、內、外科之中西藥品) ,一律禁止郵寄。
五  特殊用品如:柺杖、義肢、輪椅等生活上須仰賴之用品,須專案申請
    核准後始准寄入。
六  郵寄之物品如有不符規定或郵包內容與申請不合須予以退回者,退回
    郵資由收容人自付。
七  郵寄品項如左:
    ┌───────┬───────┬────────────┐
    │物  品  名  稱│數  量  規  定│說                    明│
    ├───────┼───────┼────────────┤
    │棉被、被單、棉│限寄一件      │寄入後浸水處理檢查。    │
    │被套、枕頭、枕│              │                        │
    │頭套          │              │                        │
    ├───────┼───────┼────────────┤
    │一般日用品    │同一種類每次限│寄送拖鞋之式樣、顏色須與│
    │              │寄一件        │本監相同;並禁止寄送背心│
    │              │              │及有鈕扣之衣物。        │
    ├───────┼───────┼────────────┤
    │郵票          │以二百元面額為│超過部份交保管。        │
    │              │限            │                        │
    ├───────┼───────┼────────────┤
    │一般書籍、雜誌│每人每次限寄三│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
    │、書刊        │本            │習慣者,一律退回。      │
    ├───────┼───────┼────────────┤
    │眼鏡          │每次以一付為限│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
    │              │              │鏡為限,鏡架或鏡片怪異突│
    │              │              │出者拒收。              │
    ├───────┼───────┼────────────┤
    │其他          │特殊用品專案申│立可白、牙籤、牙線、蘇菲│
    │              │請            │德美、滴露、沙威龍、消毒│
    │              │              │水、美敷水、鋼杯、保溫杯│
    │              │              │、草、竹席、棉花棒皆禁寄│
    │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