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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15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01 月 12 日
壹  本所為有效妥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抱怨、請願案件,本於合法
    、適情及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的原則,使陳情抱怨、請願事件能平
    和、理性解決,特訂定本要點。
貳  成立本所「處理陳情抱怨、請願疏處小組」 (以下稱疏處小組) ,本
    疏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擔任,小組成員為秘書、總務科長
    、戒護科長、輔導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女所主任、人事室主
    任、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等,由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統
    籌處理本所陳情抱怨、請願事件 (如附件一) 。
參  受理陳情、抱怨、請願案件後,應迅即將陳情書或紀錄 (含傳真、電
    子郵件) 及相關資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按分層負
    責規定予以列管,並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
二  各科、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肆  處理原則:
一  員工陳情、抱怨、請願案件:
    由該科室主管展開疏處,無法圓滿解決者,再由秘書、副所長、所長
    依序出面處理。
二  民眾陳情抱怨案件:
 (一) 民眾以電話陳情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
      研考單位追蹤列管。若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
      室處理,陳情抱怨事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
      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二) 民眾親至本所陳情抱怨者,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應
      即報告所長後,負責紓解、傾聽相關問題,並予以詳盡說明,妥善
      疏處,嗣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陳核,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
 (三) 研考單位對處理之民眾陳情抱怨事項,應記錄具體陳情抱怨事項、
      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四) 民眾陳情抱怨案件應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書面回覆,如無法於期限
      內回覆者,應先與陳情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
 (五) 研考單位彙整民眾陳情抱怨案件及處理改善情形,按月製表貼於公
      布欄及網頁公布民眾週知。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案件加以檢討
      分析及改進。
 (六) 處理完成民眾陳情抱怨案件後解除列管。
三  民眾重大集體陳情請願案件:
 (一) 陳情請願發生時,立即報告  所長,並通報疏處小組成員協調溝通
      ,依法處理,妥善疏處,避免擴大事端。
 (二) 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不法份子介入,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
      騷擾時,應迅速集合戒護應變小組,作好防火、防暴、防破壞措施
      ,以安定囚情並防範戒護事故發生。
 (三) 陳情請願事件涉及兩個機關時,應掌握其動向,主動通知其他有關
      機關處理。
 (四) 上班時間事件處理,戒護科率備 (內) 勤人員至現場警戒,由現場
      最高層人員初步瞭解陳情、請願事由,並帶領民眾至協商室與疏處
      小組協商 (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 ,執行秘書隨時
      將協商情形報告  所長。
 (五) 下班時間事件處理,中央台派備勤人員至現場,由督勤官指揮警戒
      或救援,並於瞭解陳情、請願事由後,帶領民眾至協商室協商 (民
      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 ,並將事由報告所長。
 (六) 經疏處無效,民眾作非理性抗爭或已構成犯罪要件,報請所長核可
      後,由秘書 (或督勤官) 依警力支援協定連絡台北縣警察局、消防
      機關派員警支援,以掌握控制情況。
 (七) 事件結束後,應研判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性,並協調有關單位注意
      防範。
伍  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  所長及協調相關科
    室處理外,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預警資料亦同。
二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坑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情
    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或台北縣警察局外,應
    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簡述事件發生之原因及處理情形,至遲一小時
    內傳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另續報後情,預警資料亦同。
陸  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一  臺北縣警察局:保民課:(02)29631211  勤務中心:(02)29528967、
    29614667
二  臺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勤務中心 (02) 22665929
三  臺北縣清水派出所: (02 )22615090、22615479
四  臺北縣清水消防小隊: (02) 22615281
柒  本要點陳奉  所長核定提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