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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54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
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治貪污工作,依
    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八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法 82 政決字第二七○二四號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
    要點」,組成本所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所長兼任,小組委員請副所長、秘書及各科
    室 (總務、戒護、衛生、作業、輔導、女所、人事、會計、統計、政
    風) 主管兼任委員,共計十二人 (如附表) ,均為無給職。有關會議
    、協調、聯繫業務由政風室負責。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法務部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及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
 (二) 本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及行政革新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 本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及行政革新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
      之擬議。
 (四) 定期評估本所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檢
      討執行情形。
 (五) 本所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 本所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七) 審議本所稽核小組作業成效報告。
 (八)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所政風及行政革新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小組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陳  所長核閱後實施,並函報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備查。
七、本要點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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