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9:50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一  學員應按編定座次上課及研習。
二  上課及研習時間,學員應服裝整齊、端莊靜肅。
三  上課鐘響後,學員應即儘速就座,於十分鐘後,如講座尚未蒞臨教室
    ,值星隊長應即報告教務組。
四  學員應共同保持教室整潔,不得堆置書籍、講義或其他物品。
五  每日應輪派學員一人,擔任教室值日就座於值日位置,並處理下列事
    務:
 (一) 維持教室秩序整潔、填寫教室日誌、調整日月牌。
 (二) 上、下課時,開、閉擴音設備。
 (三) 於各課講座第一次上課及該課程全部授畢時,領導同學鼓掌以示迎
      送。
 (四) 每日上課完畢後整理教室,並關閉燈光及門窗。
六  學員教室座次,得由訓導組定期分配調換,以增進學員之情感。
七  每日應輪派學員二人負責講座迎送接待事宜。
八  教室內嚴禁煙酒、開啟手機及玩電腦遊戲。
九  晚間在教室自修時,應節約能源。並應於規定就寢時間離開教室關閉
    燈光及門窗。但經所長核可延長使用時間者,不在此限。
十  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值星隊長報請總務組處理,其可歸責
    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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