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8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一  為確立學員學習司法官之身分,特設計學員袍服式,如附圖,並訂定
    其使用時機及相關事宜,俾所遵循。
二  學員入所時,發給學員袍一件,結訓成績合格移撥為學員所有。廢止
    受訓資格者,須繳回,不能繳回或破損,應按成本照價賠償。
三  學員應於下列場合穿著學員袍:
    開訓典禮時。
    結訓典禮時。
    赴院、檢學習,隨同指導法官、檢察官開庭時。
    其他經指定之時間、場所。
四  學員穿著學員袍時,應於其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
    穿著無領上衣時,應配以領套。
五  學員受訓期間應妥慎保管學員袍,如有毀損、遺失,依所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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