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45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一、實施依據:
    「行政院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台七十六人政參字第○六三一七
    號函」、「行政院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台七十九人政參字第三
    九二七八號函」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
    辦理。
二、實施目的:
 (一) 減輕同仁因上、下班通勤壅塞所受之困難。
 (二) 尊重同仁意願,兼顧公私需求。
 (三) 培養祥和情緒,進而提振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三、實施原則:
 (一) 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 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 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
 (四) 各組室在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得因而請求增加員額。
四、實施對象:
    本處全體職員 (含編制內人員、調辦事人員;處長依規定不納入) ;
    但依規定確有特殊情況,並經簽奉處長核可者,得不實施。
五、實施方式:
 (一) 彈性上下班時間:
      1.上班時間:甲、八時至九時彈性上班:適用對象如下,行政執行
        官、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乙、八時至八
        時三十分彈性上班:適用對象如下,執行書記官、執行員。
      2.下班時間:於上班時數達八小時後,十七時至十八時彈性下班。
 (二) 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三) 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上
      列時間各組室人員均應在勤。
 (四) 請假時間:
      1.全日請假或上、下午請假半日者:全日請假或上午半天請假者,
        應按原標準上班時間 (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
        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辦理;下午請假者,按彈性時間,上午上班
        滿四小時後計算之。
      2.按小時請假者:
        甲、未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以標準上班時間辦理請假
            。
        乙、已上班一小時以後再請假者,彈性上班時間應以八小時扣除
            當日實際上班時數,計算應請假時數 (請假以時為單位,未
            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五) 上、下班差勤指紋系統規定:
      1.本處職員應於到、退勤進出辦公處所時按上、下班指紋機 (依指
        紋系統規定正確使用) 。
      2.請假、休假或出差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記,全日請
        假者免按指紋;全日出差者除特殊狀無法於上班時間返處所並經
        同行人員證明,簽報處長核准者,得免按指紋機;非全日請假或
        公差者,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退勤者,仍應依實際進出時間按
        上、下班指紋機。
      3.因非歸責於個人之特殊原因,無法於規定上班時間按指紋機者,
        除應敘明理由經組室主管核准送人事室登記外,仍應於實際到處
        時按上班指紋機,當日下午則按正常時間按下班指紋機。

                              核心上班時間
                           (所有人員均應在勤)
                      ┌──────────────┐
            8:00     9:00   12:30   13:30  17:00    18:00
        ┌──┼───┼───┬──┬───┼───┼───┐
        │    │彈性上│      │午休│      │彈性下│      │
        │    │班時間│███│時間│███│班時間│      │
        └──┴───┴───┼──┼───┴───┴───┘
         (陸續上班)           │全體│         (陸續下班)
                              │休息│
                              └──┘
六、其他:
 (一) 實施彈性上班人員,上班時數為八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間者,除
      請假者外為曠職。
 (二) 上下班未按指紋者,由當事人填寫未按指紋機登記表 (如附件) 敘
      明實際到、離時間,經向各組室主管申請登記核准後,送人事室註
      記;或由人事室查明事由後登記。
 (三) 如當事人不能確定實際上、下班時間,推定為:九時上班、十八時
      下班。
 (四) 未按上、下班指紋資料按月列印陳核後影送各組室主管,並列入平
      時考核參考。
 (五) 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
      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儘量有一人於標準時間上班,從
      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
      務之推行。
 (六) 如發現有代按上、下班指紋者,雙方均予記過一次處分,被代按者
      當日並以曠職登記。
 (七) 職員加班之到離納入差勤指紋系統管制,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後,
      經組室主管指派之延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平常日加班不得超
      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三十小時為限 (因業務或專案經陳報法務
      部核准後不在此限) ,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按指紋機。
 (八) 停電或指紋系統設備故障無法按指紋時,由人事室通知各組室,改
      按簽名方式辦理。人事室並應隨時注意指紋系統設備功能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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