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施方式:
(一) 彈性上下班時間:
1.上班時間:甲、八時至九時彈性上班:適用對象如下,行政執行
官、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乙、八時至八
時三十分彈性上班:適用對象如下,執行書記官、執行員。
2.下班時間:於上班時數達八小時後,十七時至十八時彈性下班。
(二) 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三) 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上
列時間各組室人員均應在勤。
(四) 請假時間:
1.全日請假或上、下午請假半日者:全日請假或上午半天請假者,
應按原標準上班時間 (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
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辦理;下午請假者,按彈性時間,上午上班
滿四小時後計算之。
2.按小時請假者:
甲、未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以標準上班時間辦理請假
。
乙、已上班一小時以後再請假者,彈性上班時間應以八小時扣除
當日實際上班時數,計算應請假時數 (請假以時為單位,未
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五) 上、下班差勤指紋系統規定:
1.本處職員應於到、退勤進出辦公處所時按上、下班指紋機 (依指
紋系統規定正確使用) 。
2.請假、休假或出差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記,全日請
假者免按指紋;全日出差者除特殊狀無法於上班時間返處所並經
同行人員證明,簽報處長核准者,得免按指紋機;非全日請假或
公差者,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退勤者,仍應依實際進出時間按
上、下班指紋機。
3.因非歸責於個人之特殊原因,無法於規定上班時間按指紋機者,
除應敘明理由經組室主管核准送人事室登記外,仍應於實際到處
時按上班指紋機,當日下午則按正常時間按下班指紋機。
核心上班時間
(所有人員均應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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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9:00 12:30 13:30 17: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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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彈性上│ │午休│ │彈性下│ │
│ │班時間│███│時間│███│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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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續上班) │全體│ (陸續下班)
│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