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4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一  除  部長、法務體系以外獲准進入之來賓,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及被
    告律師外,應請受檢人員自動接受檢查,檢查時請受檢人員自動掀開
    口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裝以供查看。 (女性人員可請總務科派一
    位女士協助執行)
二  如遇拒檢時應報告長官處理,並禁止其進入戒護區。
三  如允許攜入物品時應詳列登載,離開戒護區時攜出物品如為公物應出
    具公物放行單並登載記錄。
四  執行中央門檢查勤務人員應由曾代理中央台主任之人員或操守能力優
    秀人員擔任,勤務調派應由戒護科科長調派。
五  戒護科指派內勤管理員乙名,每日七時三十分至前一夜勤退班,於中
    央門負責協助登載和監控出入門;車檢站主管每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至
    中央門協勤。
六  每日副班科員七時三十分應到場督導並抽查複檢進出人員三員以上。
七  政風室應會同戒護科科長或專員及技訓科科長或副主任,由秘書召集
    不定期於戒護區內或技訓區內實施複檢,以落實中門值勤人員執行安
    檢工作。
八  中央門值勤人員查獲違禁物品依規定予以重獎、檢查疏失或放縱、包
    庇等,將依情節輕重予以嚴懲。
九  本實施要點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告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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