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05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一  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四月二日「提昇矯正人員工作士氣計畫」規定辦
    理。
二  CD、VCD及DVD借用對象以本監同仁、替代役男為限,收容人
    如需借用欣賞,由場舍主管借至場舍播放。
三  登記借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期間每次以一週為限。
四  借用數量,不分CD、VCD或DVD每人每次以二片為限。
五  借用期滿經催收三天內未歸還者,暫停借用一個月。
六  借用者應盡妥善保管之義務,歸還時若有毀損或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
七  本要點奉  典獄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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