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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壹  目的:
    為因應戒護區突發事故,確實掌控機動能力,動員全所人力,發揮優
    勢警力及時應變,防止事端擴大,消弭事故於無形,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貳  依據:
    本所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所務委員會議,所長指示事項六一五號案辦理
    。
參  本所戒護區突發事故之通報方式及動員人員區分為三級:
一  第一級:一般戒護事故,如收容人之口角、二人互毆、不服管教、辱
    管教人員等行為發生時。
 (一) 通報方式:以各場舍之緊急按鈕與中央台之警報系統為主,亦即場
      舍利用緊急按鈕向中央台求援之方式。
 (二) 動員人員:日間及夜間均以中央台備勤人員為主。
二  第二級:收容人間之集體鬥毆、對管教人員暴行、騷動、擾亂秩序及
    十人以下之食物中毒行為發生時。
 (一) 通報方式:以中央台現有警報系統為主,另於中央台主任坐位旁增
      設緊急按鈕一個,與教導科、調查科及替代役隊部連線,若場舍遇
      第二級之狀況發生時應立即按下警鈴,中央台主任再迅速按下連線
      教導科、調查科及替代役隊部之警鈴並以電話通知,相關人員應立
      即馳赴中央台支援。
 (二) 動員人員:
      日間:中央台備勤、各單位助勤及內勤人員,教導科、調查科同仁
      ,替代役隊部休、備勤人員,戒護區內之作業導師及訓練師 (事故
      於技訓區發生時優先就近支援) ,如為十人以下食物中毒狀況增加
      動員衛生科醫護人員支援。
      夜間:中央台休勤人員及替代役備勤、休勤人員,如為十人以下食
      物中毒狀況增加動員衛生科值班醫護人員支援。
三  第三級:收容人有集體食物中毒、鬧房、暴動、脫逃之行為及火災、
    地震發生時。
 (一) 通報方式:除第二級狀況警報系統外,另於中央台主任坐位旁增設
      緊急按鈕一個,連線至行政大樓收發室旁,經中央台主任電話聯繫
      收發室,收發室立即透過廣播系統通知各科室同仁速至中央台支援
      。
 (二) 動員人員:
      日間:除第二級狀況動員之人員外,增加行政大樓各科室全體男性
      同仁。
      夜間:除第二級狀況夜間動員之人員外,應經 所長核准,立即召
      回全體男性同仁支援。
肆  第一級狀況:一般戒護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處理步驟:
一  一般戒護事故係指收容人間單純之口角、互毆行為或不服管教、辱
    管教人員等狀況。
二  收容人發生上述狀況,場舍主管無法制止時,應即鳴笛示警並按警鈴
    通知中央台派員支援處理。
三  中央台接獲場舍警報訊號,應即指派備勤人員攜帶手梏、警棍、電擊
    棒、V8  錄影機等,迅速扺達事故現場協助處理,同時逐級向科長回
    報。
伍  第二級狀況:收容人之鬥毆、對管教人員暴行、騷動、擾亂秩序及十
    人以下食物中毒行為發生時之通報及處理步驟:
一  鬥毆係指三人以上聚眾毆打行為;對管教人員施暴行為;騷動乃為局
    部性的騷擾,於工場或運動時為之,干擾正常的作業及秩序管理,可
    能合併有恐嚇、脅迫、破壞等情事;一般擾亂秩序乃指收容人糾眾進
    行之騷擾行為;食物中毒係指十人以下所發生之食物中毒狀況。
二  收容人發生上述狀況,場舍主管鳴警笛無法制止時,應立即按下場舍
    之緊急按鈕,通知中央台派員支援處理,同時中央台主任應逐級回報
    狀況。
三  中央台警報系統驟響後,中央台主任應即按下教導科、調查科及替代
    役隊部之警鈴,此時備勤人員、各單位助勤及內勤應立即趕赴中央台
    接受任務指派,教導科、調查科同仁與替代役隊部休勤人員聞警鈴聲
    ,應即到達中央台待命支援,如為十人以下食物中毒狀況,再增加動
    員衛生科醫護人員。
四  備勤人員至事故現場處理時,應攜帶必要之裝備 (手梏、警棍、電擊
    棒、瓦斯槍、V8  錄影機) ,並應注意自身及收容人之安全,如有使
    用警械之必要,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辦理。
陸  第三級狀況:收容人集體食物中毒、鬧房、暴動、脫逃及火災、地震
    發生時之通報及處理步驟:
一  集體食物中毒係指十人以上之中毒狀況;集體鬧房係指有事先預謀或
    臨時登呼眾人附和者大聲吼叫、敲打地板、器物、門窗等,以造成聲
    勢,多於舍房內為之;暴動則以暴力全面實施,擄押人質,佔據建築
    物,放火,破壞設備與鎮暴人員對抗,破壞力之強及所受到的影響,
    為所有事故之最;脫逃即收容人脫離公權力之約束,逃離戒護範圍;
    火災發生因素較多,而地震屬天然災害,兩者均可造成極大損害是以
    應立即動員將收容人疏散,使災害造成之損傷降至最低。
二  集體食物中毒發生時,工場主管應即報告教區科員,教區科員應逐級
    回報,並聯繫衛生科醫護人員協助診治,科長獲報後應立即回報所長
    ,所長接獲報告後立即指示副所長 (或秘書) 向法務部通報,衛生科
    負責聯繫台東縣衛生局派員協助採樣及處理,再聯繫台東地區醫療院
    所急診事宜,總務科應即備妥車輛戒送收容人至醫院診治,戒護科內
    勤備妥戒具,其他同仁則依應變演習編組逐行各項任務。
三  收容人有前項行為或發生火災、地震時,場舍主管應立即鳴笛示警,
    並按警鈴向中央台求援,如為工場暴動無法制止,工場主管應即退出
    工場並將鐵門上鎖,如為集體鬧房,舍房主管應登記帶頭滋事之房號
    及收容人呼號,俾利事故處理。
四  第三級狀況發生時,中央台主任應即按下教導科、調查科、替代役隊
    部及行政大樓之警鈴,再以電話通知,同時逐級回報。
五  各科室同仁聞警鈴聲及電話通知後,應即趕赴中央台待命支援,如遇
    第三級之狀況發生時,各支援同仁應迅速依應變演習之編組遂行各項
    任務。
六  備勤同仁或支援同仁至事故現場支援時,應攜帶必要之裝備 (如手梏
    、警棍、瓦斯槍、電擊棒、滅火器、V8錄影機) ,並確實依規定使用
    戒具及警械。
七  如遇火災、地震發生時,應注意收容人疏散及人身安全。
八  所長得依現場狀況宣佈進入應變狀況,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成立危機處
    理小組及命戒護科長成立指揮所進行應變。
柒  戒護科平時應依各級狀況 (均含技訓區之狀況) 由科長或指定人員實
    施測試,並設簿登記陳核,其實施方式為:
一  第一級狀況每月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五分鐘內抵達事故現場
    。
二  第二級狀況每三個月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八分鐘內抵達事故
    現場。
三  第三級狀況每半年至少測試一次,受測人員應於十五分鐘內抵達事故
    現場。
捌  各科室主管或指定代理人,於事故發生後至中央台支援時,應負責督
    導所屬遂行各項支援任務。
玖  前項測試視同演習,如查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拾  本動員注意事項,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