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或儲存之現金,除酌留一定金額作為週轉金外,應於當日或翌日以監
獄名義存入國庫,並設專戶管理。
前項專戶管理之金錢,經受刑人同意將其所生之利息統籌運用於受刑人福
利事項者,監獄得洽請金融機構計息。其利息使用規定,由法務部另定之
。
第一項週轉金之額度,應依各監獄收容人數及實際需要由機關長官核定之
,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收容人數未滿一千人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收容人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收容人二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收容人三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五、收容人四千人以上未滿五千人者,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收容人五千人以上者,新臺幣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