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7:48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一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十四篇規定。
二  目的: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  檢核項目: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出納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
    車輛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安全管理、集會管理、工友管理。
四  為推動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查核,由秘書負責,並應適時對處長提出查
    核報告及改進意見,另組成查核小組,其成員由秘書室、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派員參加,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綜理事務管理工作查
    核全盤事宜。
五  查核分為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兩種:
    1 平時檢查:每年度五月、十月辦理檢查兩次,若有必要則辦理臨時
      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簽報處長核示。
    2 定期考核:於每年度十二月,就檢查項目實施考核乙次,並將考核
      結果簽報處長後,陳報上級監督機關備查。
六  事務管理工作檢查結果得視情節召集相關承辦人員開會檢討,如有重
    大優缺點簽報處長後,得分別予以獎懲。
七  本計劃奉處長核定後以處令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  本處令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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