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 為鼓勵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 護所之戒護人員 (含科、課、組長) 發揮專業精神,以提高管教之效 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表揚標準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三年考績 均列為甲等及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處分,並於當 年內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對預防或處理戒護事故,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改進戒護管理制度,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三 表揚方法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並於獲選表揚當年核給公假 三天。
四 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各監、院、所擇優保薦之人數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 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保薦一至三人。 (二)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保薦一至二人。 (三)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保薦一人。 前項保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 保薦。
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