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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1:08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羈押法第三十八條及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二、依收容人身分別區分:
 (一) 受刑人:由受刑人親友檢具左列應備文件及保證人二名,於出殯前
      逕向總務課名藉股辦理。
      1、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2、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保證人二名。 (攜帶身分證件、印章親自辦理)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得
      比照辦理。
 (二) 被告 (含觀察勒戒) :由其親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原偵、審或
      指揮執行之院、檢申請。
三、申請人辦理戒護返家奔喪 (探視) 時需填具左列表格:
    1、申請書乙份。
    2、保證書乙份。
    3、支付車資同意書乙份。
四、名藉承辦人於各項申請文件及保証人資格審核無訛後,連同受刑人身
    分簿簽會場舍主管、教區課員、督察、戒護課長並呈所長核示。
五、被告 (含觀察勒戒) 於院、檢准予戒護返家奔喪 (探視) 公文函送達
    本所後,由名藉承辦人連同返家奔喪會辦單一併簽陳辦理。
六、受刑人於戒護返家奔喪返所後,依規定製作受刑人返家探視報告表,
    陳報嘉監核轉報部。
七、本作業流程要點呈所長核定後,經所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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