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28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12 月 01 日
一  供應區域劃分:
 (一) 第一區:德園一工、二工、三工、七工、八工、九工、十七工、十
      八工。
 (二) 第二區:德園四工、五工、十工、十一工、十二工,零星單位、仁
      園、教化中心三樓。
 (三) 第三區:禮園場舍、病舍。
二  供水期間:每年冬季或視氣溫狀況供應。
三  供水時間: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
四  供水方式:依劃分之第一、二、三區之順序輪流供水,遇不開封日則
    順延之。
五  有關作業由水電導師負責管理,並請中央台派員協助。
六  相關經費有限,各場舍主管應加強宣導並督促受刑人節約用水。
七  本管理措施經陳  典獄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