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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0:17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
一  本辦法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六條訂定之。
二  本辦法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本院公有宿舍配住、借用及管理等事項。
三  本院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四  本院宿舍整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組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五  本院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左:
    首長、副首長之宿舍係供現職首長、副首長住用。
    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職務宿舍。
    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申配單身宿舍。
    已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院而原輔購地點,非當天能夠往
    返者,得申配單身宿舍。
六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再向本院申請公有宿舍:
    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服務
    機關配住眷舍者。
    曾由政府機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
    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配偶在實施用人費單一薪給事業機購服務者。
七  本院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友比
    照雇員級計點。
    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按到職先後計點。在司法院、法
    務部所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
    ,退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視其直系親屬人數 (以同戶籍
              為準) 之多寡計點。
    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分
    之十五。 (積點數依附件一、分配宿舍計點標準參考表)
八  本院員工,凡合於第五條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
    如附件二) 送總務組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
九  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
    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
    寡依序分配。
十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得配人應於一個月內遷入居住 (以簽
    約之日為準) ;逾期未居住者,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先報請核准者外
    ,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
十一  依「事務管理規則」、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 ,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十二  宿舍配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住達三個月以上者
      ,即應終止借用契約。
十三  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組辦理點交手續。
十四  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五  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因非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十六  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之約定辦
      理。
十七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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