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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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
壹、依據:本要點遵照法務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矯字第○九一○九
    ○○九五六號函訂定之。
貳、目的:為貫徹公平公開遴選參訓學員,提昇訓練成效,以培養習得一
    技之長,並使其考取乙、丙級技術士證照。
參、目前訓練職類、員額及時間如下:
一、建築丙級班-八個月期,預計招收員額十八至二十五名。 
二、木工丙級班-八個月期,預計招收員額十八至二十五名。  
三、水電丙級班-八個月期,預計招收員額十八至二十五名。         
四、機工 (車床) 丙級班-八個月期,預計招收員額十八至二十五名。      
五、西服丙級班-八個月期,預計招收員額十八至二十五名。       
六、室內裝飾丙級班-八個月期,預計招收員額十八至二十五名。
七、汽車板金丙級班-八個月期,預計招收員額十八至二十五名。
八、工業配線丙級班-八個月期,預計招收員額十八至二十五名。
九、烘焙食品丙級班-六個月期,預計招收員額十八至二十五名。
肆、選訓對象:   
一、十五歲以上或國中畢業以上學歷者。 
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另案未決者
    。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四、結訓後二年內合於報請假釋 (免訓、停止執行) 要件或期滿出監 (院
    、所、校) 者。
五、非隔離犯者。
伍、本所選訓流程:
一、針對作業工場有意參訓者,或新收調查時令其填報參訓意願調查表,
    並施予能力測驗。
二、依參訓意願調查表之內容,分別由相關科室作審查工作。  
三、經初選合格者,提報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
陸、聯合招訓選訓流程:
一、陳報法務部核准辦理聯合選訓後,本所發函委請各監所選訓調查。 
二、依各監所報名選訓人員名冊,辦理選訓學員初選會議。 
三、經本所初選合格後,請所長指派選訓人員,依初選合格人員名冊,至
    各監所面視報名,受選人員符合資格者,提報選訓會議複選。
四、經複選會議通過後,造冊移請總務科陳報法務部辦理提解作業。
柒、選訓會議:召開參訓學員複選會議,由祕書主持召集,委員為各科科
    長,及各遴選職類訓練師。
捌、訓練計畫陳報:開辦技訓班前一個月,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
    課程配置表、課程內容、所需費用、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陳報法
    務部核准後實施。
玖、技能檢定:結訓後函請勞委會職訓局,於本所辦理專案技術士技能檢
    定,合格者發給技術士證照。
拾、結訓:結訓後自各監遴選之受刑人,如符合台東監獄岩灣分監收容宣
    告刑七年以下規定且行狀優良無另案者,得依意願報部核准後續留本
    所,其餘應歸建原執行單位;另自本所遴選之收容人,結訓後重新配
    業時應優先配業至相關職類之作業場所。
拾壹、本要點提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